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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患病未愈解除合同无效

2000-11-01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[案例]张润谭是光华制药厂的职工,1995年2月与厂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1998年春节前夕,张润谭在回老家过节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,造成右腿骨折,需要休息3个月。1998年3月的一天,他突然收到了企业送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,告诉他他的合同已到期,应尽快到厂劳资科办理有关手续。张润谭不服,认为自己仍处于医疗期内,企业不应和他解除合同,并且自己行动不便,无法到单位去办理手续,便打电话咨询企业这样做是否合理?

[律师解析]在本案中,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虽然张润谭的劳动合同已到了期限,但我国《劳动法》第2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,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、27条的规定,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。而26条所规定的是,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但在本案中,劳动者连规定的医疗期都没到,企业便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,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,所以张润谭应按规定享受自己的医疗期,并由企业在他的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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